徐州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VOCs管控名单)
日前,徐州印发关于印发徐州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对VOCs排放实施专项检查,并随文公布VOCs治理检查要点及管控企业名单。全文如下:
徐州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形势十分严峻。1—7月,根据国家平台发布标况数据统计,我市PM2.5浓度为63.211g/m3,同比降低3.0%;优良天数108天,与去年同期持平,优良天数比率50,79%,与去年同期持平,两项指标均未达到年度目标序时进度要求,其中优良天数比率与61%的年度目标差距较大。为迅速扭转当前不利形势,确保完成年度空气质量目标,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目标导向、靶向施策,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在原有常规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专项执法、强制减排等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量大幅降低,促进空气质量快速提升。8-9月份,聚力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突出加强VoCs管控和治理,强化臭氧污染防治;10-12月份,重点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突出加强PM2,5控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确保年度PM2.5和优良天数比率“双达标”。
二、主要目标
(一)夏季目标
8—9月份,为遏制臭氧污染,扭转优良天数比率下滑趋势,0∠ ~我市PM2.5浓度不超过26.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低于55天,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2%以上。
(二)秋冬季目标
10-12月份,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市PM2.5浓度不超过62.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低于65天,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0.7%以上。
三、开展系列行动
(一)开展VOCs专项执法8月15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2019年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附件1),指导、监督各地开展专项执法,并组织强化督查。8—9月份,各地持续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针对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家具、包装印刷、油品储运等重点行业,检查VOCs处理设施运行、厂区无组织排放及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情况。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即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直排、偷排等恶意违法排污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结合全市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对低端落后、VoCs排放高、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关停取缔。
(二)开展VoCs强制减排8月15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2019年夏秋季VOCs强化管控实施方案(附件2),指导各地对VoCs排放量大、治理效率差、臭氧贡献高的部分企业实行强制减排和应急管控。目前已筛选3VoCs排放量较大的重点企业列入应急管控和强制减排企业清单。8—9月,各地实施VoCs强制减排。8月18日前,各地制定本地区VoCs强化管控行动方案,按照重点行业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在强制减排企业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本地区强制减排清单,落实列入强制减排清单企业的停产、限产措施。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臭氧预警信息及应急管控启动条件,当经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达到148微克/立方米时,由市大气办发布通知启动应急管控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确定预警解除时间。
(三)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8月份起,对热电整合、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油气收治理改造、低VOCs替代、VoCs治理、机动车遥感监测等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8月底前,关停坑口电ˉl△.2#机组;9月底前关停大电电厂二分厂4#、5#、8#、9#机组。10月底前,完成徐钢集团、中新钢铁、徐州金虹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烧结、球团焙烧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8月底前,完成丰县建滔能源、沛县天安化工(观茂焦化)干熄焦改造工程。
(四)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9月中旬前,编制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措施任务表,并与部、省做好对接,聚焦结构调整、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散乱污”整治、重污染天气4口应对、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细化治理和管控措施,明确任务量和完成时限。秋冬季之前,及时部署推进。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份,组织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秋冬季PM2.5降幅和重污染天数目标。
四、强化精准支撑
(一)加强监测监控10月底前,纳入应急管控清单的重点企业全部安装用电监控系统。年底前,PM2,5网格化监测系统实现县(市)区、镇(街道)监测站点“全覆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二) 强化执法监管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7,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各地环保部门要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
五、完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久地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掌握空气质董变化和治气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会同专家团队、有关部门分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5措施。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点位长责任,完善配套的奖惩措施和问责办法。
(二)严格考核问责7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按照《徐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三)加强媒体曝光和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推广先进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拒绝整改的企业坚决予以公开曝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9年徐州市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强化夏季臭氧污染管控,加快改善空气质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一、指导思想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百日攻坚执法工作和执法大练兵工作,开展精准执法。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突出′季节性”执法特点,集中在夏季臭氧易发期,对VOCs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和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不间断强化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遏制臭氧污染,持续提升优良天数比率。二、检查对象及范围检查行业和企业:板材加工、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家具、包装印刷、油品储存7个行业(以下简称“7个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涉VOCs排放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三要包括板材加工、化工、涂装、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等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三、检查内容
(一)全面排查
各地要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点对点下发的7个重点行业企业名7单(共1175家,具体明请在邮箱细XZVoCsiC面D、126.corn中下载,密码:w80800633),结合污染源普查、“一企一档”及日常执法检查等内容,对辖区内7个重点行业所有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全覆盖,不遗漏一家企业。根据排查情况,及时填报《2019年徐州市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清单》(附件2)。
(二)现场检查
1、重点检查VOCs处理设施运行、厂区无组织排放及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情况。 (1)检查排放VOCs的生产装置数量及配套治理设施是否与环评一致,是否采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 (2)投料过程、输送、存储和生产过程等环节中VOCs的密闭收集情况;(3)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所涉及天然气、活性炭、吸收液等物料消耗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生产记录台帐、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废弃活性炭转移和处置台帐等,是否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详细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
2、检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综合治理情况。(1)应取缔关闭的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和“低小散”企业是否做到“两断三清”; (2)检查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运行管理情况;(3)园区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化工类工业园区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建设运行及联网情况。
3、在检查中,每检查一家企业,必须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记录,在笔录制作中勾选专项执法里“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执法任务”和“VOCs专项执法检查”两个选项(具体操作视频请在邮箱XzVOC旬C@126.COm中下载)。
(三)执法监测
各地要对照国家、地方标准,对辖区内7个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5)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开展执法监测。具各条件的,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
四、进度安排
2019年全市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从2019年8月 7日-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1.动员部署阶段(8月7日-8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处室以及各地主要工作负责人召开动员会,部署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作。各地要迅速组织落实,将VOCs执法检查作为百日攻坚执法和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重要内容,有效提升VOCs执法实战能力。
2.排查和抽查阶段(8月8日一9月25日)
一是开展全面排查。各地要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初步拟定排查企业清单,并于8月13前上报工作方案和《2019年徐州市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清单》(详见附件2)。同时,对7个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开展排查,根据排查情况,不断补充完善企业清单。并于9月20日之前上报补充完善后的《2019年徐州市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清单》。
二是开展市级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对9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对“4+2”重点区域VOCs企业及各地重点VoCs排放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和抽检;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负责组织对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集中喷涂、溶剂集中 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运行管理情况的抽查,并对各地“全市重点行业VOCs总量核算系统”填报情况和应急管控名单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尾气管理中心负责对油品储存VoCs治理情况进行抽查。三是上报检查情况。8月8日起,每日18点前各地要上报当天检查情况(详见附件3);每周一上午10点前各地要汇总上报上周执法检查和查处情况(详见附件4、5),并上报1-2起VoCs查处典型案例。3.省级督查阶段(8月20日ˉ9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将在8月和9月分两次对我市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是否做到全覆盖,市级抽查率是否达到要求等。i.总结上报阶段(9月20日-9月25日)9月25日前,各地要上报专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等总结,并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查处,确保查处落实到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具体推进,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推进。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10-田落实“四个一律”,即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i;直排、偷排等恶意违法排污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涉嫌犯罪的,结合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昆仑行动”,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结合全省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对低端落后、VOCs排放高、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并每月向社会公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罚名单,禁止其在全市开展相关业务。将查处企业相关信息与环保信用评级挂钩,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无组织排放严重的,约谈负责人或挂牌督办。
(三)加强宣传报道市攻坚指挥部将协调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结合各地每周上报的典型案例,报道VOCs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行为开展现场曝光,形成震慑效应。并在“两微一网”(官方门户网站、'f|9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各地执法总体情况和发现问题清单。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树立正面典型,营造全面提升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落实制度行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持续抓好各项生态环境执法制度的落实,检查中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信任保护制度,执法全程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环境执法人员要现场使用移动执法平台制作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本次ˉ△行动中发现属地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力的,问题查处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和人员要给予表扬,营造良好的专项执法行动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对已核发排污许可的涉VOCs行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加大对VoCs排放企业检查频次,定期开展废气排放监测,要提^il1·l装各水平,配各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
徐州市2019年夏秋季VOCs强化管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19〕5号),结合当前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VOCs特征污染物控制为着力点,实施8—9月VOCs强制减排。达到臭氧应急管控启动条件,立即启动应急管控,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强化VOCs排放督查,实施高污染企业停产治理。通过大力减排VOCs排放,削减臭氧峰值,·减少臭氧轻度污染频次,避免出现臭氧中重度污染,力争实现臭氧污染天数同比削减。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VOCs强化管控行动方案,制定严于本实施方案要求的措施,确保减排比例不低于50%。各地VOCs强化管控行动方案于8月 18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重点任务
按照《江苏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19〕5号)要求,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应急减r)1~ 乙△ˉ排清单、VOCs总量核算清单,目前已筛选1228家VOCs强化管控企业,排放量约占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的80%。其中,建成区周边企业共计181家,其他高排放企业共计913家。在此基础上,按照不低于重点行业排放总量50%的原则,筛选1134家强制减排重点企业。
(一)实施VOCs强制减排
8-9月期间,对列入强制减排重点企业名单的134家企业实施强制减排(具体名单见附件1,企业数量包含但不局限于名单内容,下同),严格落实强制减排措施。各县(市)、区需根据已实施的各类检查、核查、评估结果,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地区的VOCs强制减排企业名单,确保重点行业VoCs试排比例不低于50%。使用溶剂型涂料未采取全过程深度治理的工业涂装、汽修喷漆企业调漆、涂装、干燥/烘干、晾干工序,使用溶剂型油墨未采取全过程深度治理的包装印刷(主要包括塑料软包装、彩盒、印铁制罐、标签印刷)企业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工序,人造板制造企业的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工序,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普通芳烃油、煤焦油未采取全过程深度治理的橡胶制品制造、工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工序,纺织印染企业的印花、染色、定型、涂层等涉VOCs排放工序,再生塑料制品、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使用溶剂型粘合剂的制鞋企业,聚苯乙烯发泡、熟化、模压生产泡沫板企业,浮选法洗选煤、沥青卷材制造企业,市区建成区上风向的焦化、磷化、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化工企业,各类检查、核查、评估中发现有机废气收集不完全或效率低下、末端治理设施“假冒伪劣”或采用单一光氧工艺或处理能力不足、生产现场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实施停产。其他有机化工、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限产50%(含)以上,并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各行业的停、限产措施核定方法参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大弋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执行。
(二)落实臭氧污染应急管控
1、应急管控启动条件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向我市发布的臭氧预警信息及应急管控启动条件,当经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达到148微克/立方米时,由市大气办发布通知启动应急管控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确定预警解除时间。
2、应急管控总体要求应急管控启动时,建成区周边企业(附件2)和其他强化管控企业(附件3)实施应急管控措施,确保VOCs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中其他强化管控企业(.附件3)按应急管控要求落实A、B类分批次轮停。同时,各企业应将本企业应急管控措施在厂区大门显著位置公示,否则视同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严于本ti三施方案要求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地经济发展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夏秋季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措施。
3、应急响应措施涂料、油墨、胶黏剂生产企业的配料、融化、预混、分散、调和、搅拌、过滤、调整、罐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农药、医药及前款之外的有机化工等企业限产50%(含)以上;工业涂装、汽修喷漆企业调漆、涂装、喷涂、干燥/烘干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包装印刷(主要包括塑料软包装、彩盒、印铁制罐、标签印刷,不包括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和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及其他生产工序)企业的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人造板制造企业的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再生塑料制品、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制鞋企业停产;聚苯乙烯发泡、熟化、模压生产泡沫板企业;橡胶制品制造企业的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纺织印染企业的印花、染色、定型、涂层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有机化工企业不得安排全厂开停车作业,不得开展设各、储罐或管道清洗、清扫、放空等装置维修作业;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辖区所有加油码头、油库、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当日18时至次日8时—期间;严禁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落叶等;城市建成区5公里范围内涉VoCs排放企业实施停产调控;8点至18点,停止城市建成区5公里范围内的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划线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作业(应急施工工程及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要工程除外);加强城市建成区5公里范围内饭店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巡查,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达Ti fi净化效果的餐饮单位,依法停业整改。
(三)强化重污染企业专项督查8—9月,各县(市)、区强化涉VOCs排放企业现场督查,凡发现存在以下11种情况之一的排污单位,须立即责令停产治理。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企业停产应确保安全。(1)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2)采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要求的单一简易活|生炭吸附、喷淋、吸收、光氧化、光催化、等离子治理技术,或有机废气收集及末端治理效率低下的生产线;(3)未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或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有机化工、医药企业;(4)VOCs污染治理设施未稳定运行的企业)(5)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与储存、设各与管线组件VOCs泄露、敞开液面VOCs逸散以及工艺过程不满足控制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超过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6)有机化工、涂装(流水涂装线除外)、木材加工、包装印刷(主要包括塑料软包装、彩盒、印铁制罐、标签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存在无有效收集敞口作业的企业;(7)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VOCs治理任务的企业;(8)油气污染排放不达标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含水上加油站)和油罐车;(9)豁免条件发生不符合性变化或不按规定运行治污设施的企业;(10)不在强化管控名单内,检查中发现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11)法律法规规定停产治理的其它情形。
四、豁免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豁免条件
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采用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的工序;(2)完成VoCs全过程深度治理,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采用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或送工业加热炉、锅炉直接燃烧处理,经当地生态环境局评估认定,VOCs收集与处理效率稳定达到“双90%”以上的企业;(3)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
(二)豁免申报程序
相关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将豁免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经济发展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将豁免申请及相关资料扎口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报送的豁免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示。公示通过后,纳入豁免企业范围。豁免企业应作为各级督查检查重点对象,一经发现纳入豁免企业不满足上述豁免条件的,立即取消豁免资格,并实施停产。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督查责任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限产停产企业、停工工地、油库(码头)、加油站、汽修企业等污染源,尤其是污染期间上风向的污染源加强督查力度。
(二)进一步排查涉VoCs企业。各地根据排查结果补充完善建成区周边企业名单和其他高排放企业名单,结合实际增补强制减排企业名单。凡在督查中发现问题需纳入管控名单的排污单位,应记录具体的存在问题,按要求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一预警一督查”要求,每日17时前报送督查检查情况(报送格式内容为:XX单位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检查企业XX家,其中,抽查的XX家停、限产企业中有XX家落实到位,排查发现存在问题XX个,分别是XX,现场提出XX整改要求);每月25日前,汇总报送当月应急管控和督查情况。